
众筹融资:创新与风险并存 情怀与风险...
在中国法背景下,众筹融资模式可能违反如下两个法条:
1、《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对以上法律条文我们从以下三方面来看:
从法律条文方面来看,互联网众筹模
……1、创新和保守方式相结合
部分采取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
2、线下撮合机制
线下撮合机制便可以使投资人与筹资人先行在网上进行撮合,之后再进行线下撮合,通过面对面的实际接触来降低审核机制不规范的风险。
3、中介机构加强专业能力,政府抬高门槛
解决投资人普遍化的思路:一是交给市场化中介,由专业的、权威的众筹平台制定投资者审核标准,并附加必要的金融教育。二是交给政府,通过法律来抬高投资门槛。
4、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保护中小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政府立法来规范,另一方面,要求众筹平台担负起应有的信息披露义务。
5、制定约束机制
为实现股权众筹平台中项目资源的合理更新与优化配置,应当对项目的筹资期限予以明确的限定。
6、搭建报价系统或对接新三板
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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